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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海南商用地产网发布时间:2021-09-22资讯来源:海南日报

   海南商用地产网讯 近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购房政策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部门就此进行了解答。
  
  问  海口出台《关于调整我市购房政策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有何意义?
  
  答:《通知》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房住不炒”定位精神,切实履行房地产调控城市主体责任,提高调控政策措施的精准性,从海口市的实际及时适度调整相关购房及人才落户政策,促进海口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适度调整了新引进人才、未落户人员的购房条件,实行全域无差异限购,强化住房调控措施,对未实际在海口市工作的人才,加强购房管控,有利于引导落户人才真正在海口市工作和创业,稳定供需市场,努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
  
  问  《通知》实施后,哪些人员购房政策有调整?
  
  答:(一)新落户我省的人才(不含高层次人才)。原政策为:自在我省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即可购2套住房。现实施的政策为:须提供本人在我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方可在海口市购买第1套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含产权式酒店,下同);在第1套住房购房合同备案满36个月后,方可购买第2套住房。《通知》实施之日起新落户的人才,其家庭在本省已有1套住房的,须提供本人在我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方可再购买1套住房;已有2套及2套以上住房的,不能再购买住房。
  
  (二)未落户我省的人才(在我省实际工作但尚未落户的人才)。原政策为: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在我省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保或个税,且在我省无自有住房,可在我省购买1套住房。现实施的政策为:须提供本人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且在我省无自有住房的,方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三)非本省户籍人员。原政策为:在海口市限购区域内购房的,须提供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在限购区域外购房的,提供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在我省累计24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且在我省无自有住房的,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现实施的政策为:不再区分限购及非限购区域,凡在海口市行政区范围内购房的,须提供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交记录,且在我省无自有住房的,方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四)离异人士。原政策未做限制。现实施的政策为:夫妻离异的,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我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即《通知》实施后的离异人士,离异之日起3年内是否具备购房资格,要看离异前家庭拥有的住房总套数,如未达到其适用的购房政策规定套数,可在政策范围内购买住房;如已达到或超过其适用的购房政策规定套数,不能再购买住房。离异时间以离婚证登记日期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日期为准。离异后再婚的,以新家庭为单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通知》实施前已办结离婚登记手续的,按原政策执行。
  
  问  哪些人员购房政策无调整?
  
  答:2018年4月22日前(含4月22日)落户本省的居民;2018年4月22日后至《通知》实施前落户本省的居民;《通知》实施前已落户的各类人才;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A、B、C、D、E类);总部企业、招商项目企业人才及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继续按照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海口市委人才发展局、海口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  未落户我省的人才、非本省户籍人员在《通知》实施前已取得购房资格码尚未购买住房,《通知》实施后是否可继续购房?
  
  答:未落户我省的人才、非本省户籍人员在《通知》实施前已取得购房资格码尚未购买住房,按《通知》执行。即《通知》实施后,符合《通知》规定的,购房资格码仍有效;不符合《通知》规定,购房资格码将注销。
  
  问  《通知》实施前已签订购房协议或认购书,且支付相关房款的,是否适用新政?
  
  答:对《通知》实施前已提交合同备案或完成购房合同备案的,继续适用原政策完成合同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手续;《通知》实施前未提交合同备案但已签订购房协议(或认购书)及已支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且符合相应时期住房限购政策的,可凭购房协议(或认购书)、银行转账凭证(不含现金支付)等资料,继续办理购房合同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问  《通知》实施前已申请人才落户但未取得《准予迁入证明》或已取得《准予迁入证明》但尚未在海口市迁入户籍的,政策实施后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答:《通知》实施前已申请人才落户的,但未取得《准予迁入证明》,按《通知》执行;《通知》实施前已取得《准予迁入证明》但尚未在海口市迁入户籍的,按原政策办理落户手续。
  
  问  《通知》实施前已申请人才落户但在政策实施后方取得本省户籍证明的人才(不含高层次人才),其购房政策如何执行?
  
  答:以《准予迁入证明》记载日期为准,记载日期在《通知》实施后,按《通知》执行。
  
  来源 |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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