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同意取消海南自贸港有关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_政策法规_自贸区_资讯_海南商用地产网

[自贸区 » 政策法规]国务院批复同意取消海南自贸港有关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

发布者:海南商用地产网发布时间:2022-05-13资讯来源:中国政府网

   海南商用地产网讯 近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允许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仅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2〕4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仅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取消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限制。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相关船舶登记环节以及航行、作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内水路运输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
2022年5月5日
  
  来源 |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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