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出台_政策法规_自贸区_资讯_海南商用地产网

[自贸区 » 政策法规]《海口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者:海南商用地产网发布时间:2023-03-16资讯来源:海南日报

   海南商用地产网讯 《海口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近日正式印发。《管理办法》明确,该基金初始规模为10亿元,主要投向海口市重点园区、重点产业以及国企改革发展项目。
  
  《管理办法》指出,海口市引导基金是指由海口市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市级政府投资母基金。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管理办法》对基金运作进行了细化安排,主要包括基金规模、出资方式、运作原则、运作架构、投资范围与运营、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该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支持海口市重点园区发展,主要支持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和复兴城等重点园区的产业集聚,推动形成“一园区、一基金”发展格局;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主要支持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新材料等海口市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国企改革发展,主要支持该市国企通过上市、并购重组和产业孵化等多种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升资产证券化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除海口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外,该基金原则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且予以末位出资到位。
  
  同时,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海口市引导基金可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子基金返投完成情况对子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出资人实行分档让利。子基金投资市内企业金额达到海口市引导基金出资额2倍、2.5倍和3倍的,该引导基金可分别将子基金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20%、40%和60%进行让利。
  
  海口市财政局负责对该引导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基金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来源 |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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