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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海南商用地产网发布时间:2023-12-08资讯来源:龙华区人民政府官网

  海南商用地产网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全面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相关工作要求,促进龙华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区楼宇资源空间盘活、提质增效、集约管理,发挥楼宇在安商引商、产业集聚、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引擎作用,进一步增强中心城区的经济辐射力、产业带动力和企业吸引力,推进消费提质扩容、助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根据自贸港建设相关政策,结合全区楼宇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总体要求
  
  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为主线,外引内培、引育结合,精准助推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以提高楼宇经济规模和效益为目标,建立健全楼宇经济服务体系,打造一批总部型亿元楼宇和特色产业商务楼宇、升级一批老旧商务(商业)楼宇,加快提升楼宇型园区经济产业发展能级。
  
  第三条:适用范围及扶持对象
  
  (一)适用范围
  
  1.商务楼宇。楼宇地理位置处于龙华辖区内,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建筑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的写字楼宇;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孵化器、产业园、科研楼宇和总部楼宇;以及区重点扶持的其他楼宇。
  
  2.商业楼宇。楼宇地理位置处于龙华辖区内,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建筑规划用途为商业零售的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商业街区和专业市场;以及区重点扶持的其他楼宇。
  
  以上楼宇要求具有完备物业管理服务和基础设施设备,且建筑面积均不含楼宇配套设施用房面积,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建自用楼宇。
  
  (二)扶持对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主要为数字经济产业和现代金融业等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方向或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切合龙华区经济发展需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且入驻区内商务(商业)楼宇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楼宇开发企业、楼宇业主、楼宇运营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楼宇经济市场主体。

第二章:扶持措施
  
  第四条:支持企业入驻商务楼宇,激发主体活力
  
  (一)鼓励新引进企业落户。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新引进且首次入驻我区商务楼宇、租赁办公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含)以上、租期两年(含)以上并开展实质性经营的企业,给予2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12万元,连续补贴最多两年。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或退租,不得改变用途,否则须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补贴。本区原有企业在全区范围内合并、分立、重组、转产、转让、更名等,不按新设立企业给予补贴。
  
  (二)鼓励企业安稳经营。 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区内现有企业和回归企业,首次新租赁商务楼宇办公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含)以上、租期两年(含)以上并开展实质性经营的企业,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6万元,连续补贴最多两年。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或退租,不得改变用途,否则须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补贴。
  
  本条款第(一)、(二)项合计每年新增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已享受过租金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二次租赁补贴。
  
  (三)鼓励企业发展壮大。 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对入驻在我区商务(商业)楼宇的新增入库纳统的限额以上零售、餐饮和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单家企业年度一次性奖励5万元。措施执行期内每年奖励总量不超过60家(含),以实际入库时间排序。获得补贴的企业两年内不得迁离龙华区,如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迁离龙华区,须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奖励。已享受本条款奖补的企业,不再享受二次奖补。
  
  第五条:支持楼宇载体升级改造,推动存量盘活
  
  (一)鼓励存量商务楼宇提质改造。 对投入使用10年以上的老旧商务楼宇,楼宇企业入驻率、属地注册率达到70%(含)以上,经事前备案,实施楼宇外立面、公共区域(指大堂、走廊、洗手间等内部公共空间)、电梯系统、消防安防与配电系统、停车系统及停车场硬件、楼宇节能环保、信息化和智能化等相关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当年累计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且使用性质不变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按该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金额的10%给予实施主体一次性补贴,措施执行期内同一栋楼宇补贴不超过50万元。其中,电梯改造升级,每台奖励不超过10万元。为加强存量楼宇载体升级改造的计划性和前瞻性,申请楼宇升级改造奖励的,需先行纳入区年度改造计划。
  
  (二)鼓励现有商业楼宇优化升级。 对投入使用10年以上的老旧商业楼宇,为提升经营环境、打造商圈商业氛围、业态升级及运营转型所开展的软、硬件升级改造,经事前备案,当年累计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且使用性质不变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按该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金额的10%给予实施主体一次性补贴,措施执行期内同一栋楼宇补贴不超过100万元。为加强存量楼宇载体升级改造的计划性和前瞻性,申请楼宇升级改造奖励的,需先行纳入区年度改造计划。
  
  第六条:支持楼宇高品质打造,提升发展质量
  
  (一)鼓励楼宇推进标准化认证。 鼓励商务楼宇通过加快各类标准化认证提升自身品质。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对获得任一项国家绿色建筑、LEED(绿色建筑)、WELL(健康建筑)、BOMA(商业地产)评价认证的,给予实施主体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类别不重复享受奖励;鼓励商业楼宇创建绿色商场,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称号的,分别给予实施主体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类别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鼓励楼宇推进高质量建设。 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对建成后获得普利兹克奖、金块奖的,分别给予楼宇开发企业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梁思成奖的,给予楼宇开发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类别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条款第(一)、(二)项奖励可同时享受。
  
  第七条:支持商务楼宇规范化管理,促进提质增效
  
  (一)鼓励楼宇自持及整体运营
  
  1.支持商务楼宇产权自持与统一运营。支持商务楼宇开发企业增加产权自持比例,2015年起竣工交付、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不含楼宇配套设施用房建筑面积)以上的商务楼宇,保持产权自持比例为50%(含)以上、70%(含)以上、100%的,实质性经营且自持部分入驻率达到70%(不包含自用办公面积),正常运营并产生实质营业收入后,分别给予开发企业15万元、25万元、35万元的补贴,在达到下一级奖励台阶后,给予差额部分奖励。自享受本措施之日起五年内(含)不得分割出售。地产类项目在其土地挂牌条件或其他磋商性文件中明确了自持商务楼宇的不在奖励范围,其超过承诺条件的自持商务楼宇部分,经认定予以支持。
  
  2.支持整合商务楼宇统一运营。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楼宇运营企业对零散产权、分散租赁、闲置未投入运营的商务楼宇通过整租或收购等方式进行整合并统一运营不少于五年(含),整合运营面积5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15000平方米的,经事前备案认定,实质性经营满一年且入驻率达到70%(含)后,给予运营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补贴,在达到下一级奖励台阶后,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二)鼓励楼宇提升服务能级
  
  1.支持楼宇引进优质物业服务企业。鼓励商务楼宇聘请品牌物业服务企业(国际五大行或者国内物业服务百强企业前十名物业管理公司),首次签约三年(含)以上、且合同执行满一年(不含仅提供咨询顾问),管理和服务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含)以上,经认定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各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楼宇完善配套服务。于2024年之前竣工投入使用的商务楼宇,自措施发布之日起,由楼宇开发企业或运营企业投资运营,在楼宇内(不含临街商铺)新建或改扩建楼宇会议中心、商务中心、共享空间以及员工餐厅、书吧、便利店、健身房、咖啡吧等公共应用场景、且不少于3项(含)的,经事前备案,在项目完成并经认定后按该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金额的10%给予实施主体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措施执行期内单栋楼宇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支持楼宇专业化运营,提升产业能级
  
  (一)鼓励商务楼宇自主招商引企
  
  1.支持楼宇招引外资企业。楼宇运营企业每新引进一家外方投资者实缴到位资本不低于100万(含)美元的外资企业,按实缴到位资金分阶梯进行奖励,实缴到位资金在5000万(含)美元以下的给予2‰奖励、5000万—1亿(含)美元的给予3‰奖励、1亿美元以上的给予4‰奖励,超出部分累进计算;奖励按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结算为人民币发放,一次性最高奖励300万元,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200万元。
  
  2.支持楼宇招引高能级企业。楼宇运营企业每新引进一家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在龙华区注册并认证为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新引进一家中央企业或其二级公司,银行、证券、保险、投行等金融机构的市一级以上分支机构在龙华区直接投资(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注册的法人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
  
  3.支持楼宇招引领军企业。楼宇运营企业每新引进一家由国家、省认定的“独角兽”与“专精特新”、“小巨人”与“瞪羚企业”以及经国家部委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总部作为投资主体在龙华区直接投资(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注册的法人企业,分别给予60万、40万、3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
  
  楼宇运营企业在进行外资企业、高能级企业和领军企业的招商奖励申报前,需经新引进企业的投资方确认,并事先备案,协议承诺入驻经营不少于三年。
  
  对自行落户且符合上述条款的企业,可自主申报奖励。
  
  本类别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招引进带动性强、地方贡献大的重大项目或重点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鼓励亿元商务楼宇做大做强。 楼宇内纳统企业年度总营业收入(不含房地产业)首次超过50亿元(含)、100亿元(含)、200亿元(含)、500亿元(含)、1000亿元(含)以上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在达到下一级奖励台阶后,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三)鼓励培育特色产业商务楼宇。 对楼宇企业入驻率、属地注册率均达70%(含)以上的商务楼宇,与龙华区按照“一楼一产”的原则签订打造“特色产业楼宇”协议且运营满一年后,楼宇产业集聚度或特色企业集中度达到70%(含)以上,经考核验收认定为“特色产业楼宇”且承诺连续保持两年,运营面积分别为5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含)、15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企业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奖励总额按照50%、50%的比例分两年支付。
  
  (四)鼓励商业楼宇运营企业调整运营模式
  
  1.鼓励商业载体转为零售业法人单位。鼓励区内原非统一收银结算模式的商业载体(城市综合体、购物中心、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卖场、商业街区等)调整为统一结算收银模式,转为限额以上商贸零售业独立纳统法人企业。对成功转型且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5亿元(含)、10亿元(含)、15亿元(含)、2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载体,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企业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住宿业产业活动单位转为住宿业法人单位。对成功转型且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6000万元(含)、8000万元(含)、1亿元(含)、1.2亿元(含)以上的住宿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协同保障
  
  由区商务部门牵头,区财政、科工信、发改、营商环境、税务、住建、资规、统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配合做好本措施的审核认定和奖补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组织开展奖补申报、奖补发放、沟通协调、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十条:监管考核
  
  本措施扶持对象应承诺在龙华区实质入驻经营、且奖补期内不得迁出;所涉奖励、补贴按“企业承诺、自主申报”的原则执行。奖补资金的核拨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
  
  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园区或楼宇,不再享受本措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和补贴:申请奖补前一年度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偷税、抗税、转移税收等违反税法行为;有违反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行为;其他经研究议定不宜奖补的行为。
  
  申请奖补的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不实申报的相关责任。对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骗取奖补资金、未完整履行相关合同和协议约定义务(承诺)的企业,一经查实,将采取追回全额奖补资金、依法纳入诚信记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措施经办人员履职过程如存在失职失责、以权谋私等行为,将予以追究纪法责任。
  
  第十一条:
  
  除特别约定和说明外,本措施奖补资金受年度奖补预算资金总额控制,所涉奖励、补贴等均为税前,且以人民币进行兑现。
  
  第十二条:
  
  本措施涉及扶持、奖励各项措施执行过程中,与区级同类支持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措施有效期内受理通过的补贴申请,在措施超出有效期后,企业累计补贴未达条款约定年度的,可给予继续补贴至约定年度。本措施具体奖励、补贴申报流程和申报指南另行制定发布实施。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海口市龙华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文件术语解释
  
  (1)鼓励类产业:指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项目,包括金融、旅游、总部、数字经济、现代服务等体现龙华区产业发展特色,符合龙华区经济社会发展定位的项目(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项目、融资代建类项目、BOT、PPP 等模式项目、捐赠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综合开发以及房地产项目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
  
  (2)新引进、新设立企业:是指本措施实施之日起在我市注册的企业。
  
  (3)区内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址、纳税关系、办公地址均在我区的企业。
  
  (4)回归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址、纳税关系和办公地址从区外迁到区内的企业。
  
  (5)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企业、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餐饮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
  
  (6)国际五大行:JLL仲量联行、CBRE世邦魏理士、DTZ戴德梁行、Savills第一太平戴维斯、Colliers高力国际。
  
  (7)国内物业服务百强企业前十名物业管理公司:按申请年度中国指数研究院公布的排行榜名单为准。
  
  (8)楼宇及附属建筑中商务服务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公共会议室、会客室、展示室、培训室;员工餐厅、咖啡店、便利店;图文印刷;洗衣店;银行;医疗服务;物业服务中心;健身中心、KTV等。
  
  (9)世界500强企业:按申请年度《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排行榜的企业为准;中国500强企业按申请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为准;民营500强:按申请年度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为准。
  
  政策原文来源: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政策主笔 | Cyndi 张颖 (187 890 79055)
  
  来源 | 龙华区人民政府官网
  声明 | 本资讯旨在为满足广大用户的信息需求而采集转载,不代表本网站之观点或意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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